很多家庭在家人過世後才發現,他在香港、新加坡或美國有帳戶。海外資產的繼承要同時處理兩邊:台灣的遺產稅申報,和資產所在地的繼承程序。兩邊各自有期限,不會互相等。
海外資產要不要報台灣遺產稅
要看過世的家人是不是「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」的國民。是的話,境內、境外的全部遺產都要課台灣遺產稅(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)。
「經常居住」是看過世前兩年內在台灣有沒有住所,或是有沒有居留超過 365 天。長年住在台灣、只是把錢放在海外的人,通常屬於這一類。
台灣已經與部分國家交換金融帳戶資訊,漏報海外帳戶被查到的機會比過去高。漏報除了補稅,還有罰鍰。
國外繳過的稅可以扣抵,但有上限
如果資產所在的國家也課了遺產稅,可以從台灣的稅額中扣抵(第 11 條)。條件是:
- 要有當地稅務機關的繳稅憑證
- 憑證要經我國駐外單位或當地公證人員簽證
- 扣抵金額不能超過「因為加入這筆國外資產,台灣多算出來的稅」
所以如果國外稅率比台灣高,多繳的部分不會退。
各地的繼承程序不同
台灣的房子和存款,拿到國稅局的完稅證明就能辦。海外通常不是這樣,很多地方要先經過當地法院的程序:
| 資產所在地 | 當地遺產稅 | 要先辦的程序 |
|---|---|---|
| 香港 | 2006 年起已取消 | 向高等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文件 |
| 新加坡 | 2008 年起已取消 | 向法院申請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令 |
| 美國 | 非美國人的美國股票、不動產超過 6 萬美元要申報 | 券商常要求美國國稅局的移轉證明,並依各州規定辦理 |
| 日本 | 有,依繼承人與資產狀況課徵 | 要依日本規定申報繼承稅及辦理名義變更 |
台灣的戶籍謄本、死亡證明、繼承系統表拿到國外用,通常要翻譯、公證,再經外交部領務局和該國駐台機構驗證。台灣不是海牙公約會員,不能用加簽(Apostille)簡化。光是文件就可能花上一兩個月。
時間安排
海外的程序常常要半年到一年以上,但台灣的遺產稅一樣是過世後 6 個月內申報,最多延長 3 個月。實務上常發生的情況是:台灣已經要繳稅,海外的錢還領不出來。這時稅金只能用在台灣的資產支應,或申請分期繳納。
建議過世後第一個月就先聯絡海外銀行或券商,問清楚他們要的文件清單,再回頭安排台灣那邊的申報。
下一步
輸入過世日期,繼承期限表會列出台灣這邊的每一個截止日。海外的程序要從這些日期往回推。
本文為一般性說明,各國規定可能變動,個案以當地及我國主管機關規定為準。